巴西专利宽限期:机遇与隐患

七月 30, 2026

来自利时律师事务所的Eduardo Hallak、Rafaella Oliveira与Lais Souza就该条款在实务中的运作方式进行了阐释,并重点阐述了证据获取方面的障碍以及专利申请人可遵循的最佳实践。

在巴西,宽限期是一项法定条款,明定于《巴西专利法》(第9,279/96号法律)第12条之中。该条款规定:若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公开行为发生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12个月内,且该公开行为符合以下情形,则该公开行为不得被视为属于现有技术范畴:
 

· 由发明人所有;

· 由巴西专利与商标局(BRPTO)通过公开未经发明人同意而提交的专利申请——该申请所依据的信息系从发明人处获取或源于发明人实施的行为;或

· 由第三方基于从发明人处直接或间接获取的信息,或基于发明人所实施的行为而取得的信息。

尽管可以指出存在对申请的无不利披露,并在提交时提交相应的声明,但在巴西,利用宽限期并非强制性要求。任何与12个月宽限期相关的要求均可在实质审查期间,通过回复 BRPTO 的请求来满足。这一点在第12条的唯一段落中有所规定:“ BRPTO 可要求发明人提供关于该披露的声明,可附带或不附带证明材料,具体条件由规则规定。”

宽限期在实际操作中的运作方式
 

过去五年间,超过300起案件援引了 BRPTO 前的宽限期例外条款,其中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占主导地位;相反,在同一时期内,有超过70起案件试图通过错误引用巴西专利法第12条来宣告现有技术无效,而该条款在某些情况下并不适用。例如:
 

· 当引用文献为专利文件时;

· 当该披露既非由发明人作出,亦未包含由此衍生的信息;或

· 当发布事件发生在“12个月”窗口之前时。

证据方面的挑战与考官的自由裁量权
 

申请人常会面临一个重大障碍,即若专利申请中所列发明人之一并未直接披露先前的公开内容。例如,当前述早期文献由申请人自身或其员工撰写时,就可能出现此种情形。
 

在此类情况下, BRPTO 要求提交额外证据,以明确证明该信息确实源自发明人。然而,巴西专利法并未明确规定哪些类型的文件可视为充分证据— 该法仅规定, BRPTO 可在法规或审查指南规定的条件下,要求发明人就其公开内容提交声明—该声明可附带或不附带支持性证据。

因此,申请人面临客观参数的缺失问题,此类证据的评估最终需依赖审查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在结果判定过程中引入了额外的不确定性。
 

宽限期最常被巴西申请人援引,近90%的自愿声明来自国内主体;其中,约75%为个人发明人、大学或研究机构。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巴西专利法并未将该宽限期的适用范围限制于上述类别或仅适用于本国申请人。
 

然而,在2009年, BRPTO 的总检察长办公室发布了一份意见书,指出宽限期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发明人或小型公司——这些实体历史上往往因过早公开发明而丧失专利权。该意见书建议,对大型公司应更严格地适用这一例外条款,因为这类公司通常更有能力妥善处理相关事务,且对知识产权更为熟悉。
 

然而,该意见并不具有规范效力。此外,尽管曾就此议题进行过讨论,但该意见专门针对专利文件中宽限期的适用问题进行了阐述。该解释后来被纳入 BRPTO 的第169/2016号规则(《专利申请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
 

鉴于审查员报告中提及的一项实务做法,司法部办公厅特此征询意见:在该实务中,部分申请人于在境外提交申请后,未能在巴西境内提交申请的截止日期前完成提交,其主张外国事务部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其申请内容应被视为根据《巴黎公约》第12条第III款所规定的“第三方”披露行为。
 

从这一角度来看, BRPTO 第169/2016号规则中的第3.59条和第3.60条明确规定,只有非专利文献— 如科学论文或经妥善记录的口头交流— 才可能符合宽限期的适用条件。因此,发明人在任何国家提交申请前,就其专利申请进行的公开行为,不能被视为受此类保护措施涵盖的公开行为。

宽限期的限制与国际风险
 

还需强调的是,并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认可这一机制;即便存在该机制,其具体规则也存在显著差异。例如,在欧洲和中国,宽限期仅限于六个月,且仅适用于特定、更为严格的披露情形。因此,寻求国际保护的发明人必须意识到:在巴西可被容忍的披露行为,在国外可能构成现有技术,从而导致其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此外,申请人应当注意:若相关信息在提交申请前对外公开,第三方有可能在此过渡期发布同类内容;该类公开信息将被认定为有效现有技术。申请人很难举证证明第三方公开内容源自发明人的原创成果,进而面临丧失新颖性的风险。
 

尽管宽限期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应始终被视为例外情况而非普遍规则。这一惯例即为在发明发生任何公开披露之前提交专利申请,从而确保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均能获得保护。发明人还应在网络环境下保持谨慎。 尽管宽限期具有重要意义,但其应始终被视为例外情况而非普遍规则。这一惯例即为在发明发生任何公开披露之前提 交专利申请,从而确保在不同司法管辖区均能获得保护。发明人还应在网络环境下保持谨慎。出版物及社交媒体帖子,因其可能构成对专利权产生潜在影响的披露。
 

因此,对信息和时机的审慎管理对于最大限度提高在巴西及国际上获得有效且可强制执行专利保护的机会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