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审查流程变得更加简便、快速且高效。
利时律师事务所的 Otto Licks、Pablo Barbosa 及 Rafael Togel 表示通过调整专利申请、利用快速审查通道以及妥善管理权利要求,申请人可以加强其在巴西的发明保护。
随着巴西持续迈向全球经济体,获得稳固且可执行的专利保护至关重要。凭借不断现代化的专利局、政治层面的承诺,以及利时这样的经验丰富的合作伙伴,巴西为发明保护提供了极具吸引力的选择。
精简起诉策略
得益于巴西专利商标局(BRPTO)近年来为减少审查积压所做出的努力,从申请到授权的时间已逐步且显著地缩短。
专利申请在审查局内的审理速度并非仅取决于审查队列的长短。申请人可通过合理安排权利要求修改与审查请求的时机、利用国外审查程序、申请快速审理通道,以及采用分项权利要求或替代权利要求等方式,来降低流程中的摩擦成本。
尽管外国判决对 BRPTO 不具有约束力,且没有任何程序可替代 BRPTO 对可专利性的评估,但战略性专利申请仍可简化获得授权的路径。
利时协助申请人根据所涉及的技术、期望的保护范围以及商业目标,选择最有效的策略。
这包括建议制定审前与审后修正方案、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调整为符合巴西法律实践,以及在符合巴西法律实践的前提下,考量其他具有战略优势的补充策略。
选择合适的路线
BRPTO 目前提供两种主要机制,以加速巴西的专利审查进程:
(i) 优先审查:适用于特定类别的申请人、技术及特定情形,包括与替代能源、交通运输、节能、废弃物管理及农业相关的绿色技术(环保技术)、初创企业、公共利益技术以及涉及侵权的案件。
(ii) 专利审查快线(PPH):该机制使申请人能够利用合作专利局作出的有利专利性认定,从而加快在 BRPTO 前的审查进程。
PPH 通常是最高效的加速途径,因为它使 BRPTO 能够利用参与的外国专利局此前进行的专利可专利性分析,这些分析已确认至少存在 项相应的权利要求可获得授权,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欧洲专利局(EPO)、日本专利局(JPO)以及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等机构。这种方法显著缩短了获得最终裁决所需的时间。
根据 BRPTO 第48/2024号法令,巴西提出的索赔必须与相关索赔充分相符,且已提出审查请求,同时 BRPTO 审查程序尚未启动。
一套聚焦的权利要求、清晰的对应关系表,以及在先审查局的相关审查结果,可以显著加快审查进程。这些结果可供BRPTO参考,但不具有约束力。
若未获得外国积极结果, BRPTO 第 79/2022 号条例规定了在已就所主张的技术的全部或部分在巴西市场进行许可、出售、进口或出口时,可申请的优先处理途径。
涉嫌侵权的证据是优先处理的另一依据;此类处理通常需事先通知(例如发送停止侵权函),并附具已收到通知的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被指控的第三方亦可申请优先处理。
在这些计划下,专利申请审批的平均周期为九个月,为战略性发明提供了快速通道。
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调整
初步审查意见基于其他专利局认定的现有技术,并给予申请人 90 天的答复期限。
可在若干日内对申请进行修正或提交反驳意见。答复文件应针对每项引用内容作出回应,逐一对应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说明,并阐明技术差异及其影响,而非仅简单复述国外专利授权信息。
若相关申请已在境外获授权,则应提交已获授权的权利要求书及最新审查结果,阐明对应关系,并调整措辞以符合巴西法律实践。将巴西权利要求与已在境外获授权的权利要求进行对齐,通常可为获得授权提供最直接的路径——除非更广泛的保护仍至关重要。此时,应维护符合要求的主权利要求组,并提交一至两项较窄的替代权利要求,且这些替代权利要求最好以境外审查结果为依据。
适配应用程序
在巴西提交专利申请时,专利申请文件需符合当地要求,包括 BRPTO 规定的两部分权利要求格式。根据第16/2024号法令,独立权利要求应首先指明权利要求类别,接着列出已知的现有技术特征(如适用),最后以“其特征在于”条款界定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征。
尽管与 Jepson 案主张类似,但所有权利要求的限制均有助于界定保护范围。作为最佳实践,权利要求书的序言部分应尽可能简短。
在申请审查前,应完成实质审查,对于非法定主题事项尤其如此。《巴西专利法》(第9,279/1996号法律)第10条及第18条规定,以下内容不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计算机程序本身;商业及商业方案;信息呈现方式;治疗、手术及诊断方法;特定天然生物材料;以及生物体(转基因微生物除外)。
通过以下方式界定的计算机实施发明或商业相关发明,可能具备可专利性。
技术手段及其效果,以及解决技术问题。在适当情况下,治疗方法通常可重新表述为瑞士式制造用途权利要求。
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可聚焦于符合授权条件的工艺,或与天然物质存在显著差异的材料。
对应项。仅凭宽泛的通用性权利要求不足以涵盖被排除的客体:该权利要求必须以提交的说明书为依据。
使用检查请求窗口
申请人可在申请日起36个月内随时申请审查。若未提出
若存在紧迫的商业或执法需求,利用本申请期的部分时段或可有所帮助。提交相应的 PCT 国际申请或外国申请,可获取检索报告、书面意见或准予申请结果,从而在正式审查前验证相关策略。
延迟并非总是可取的:专利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而常规审查队列的等待时间亦需考虑。
遵循审查请求日期。若执行需求紧迫,可尽早提出审查申请或申请快速通道处理;同时加强对相关主体的监控,筛选最契合商业目标的境外索赔标的,并在截止日期前预留充足的安全缓冲期。
在权利要求范围上审慎把握
在收到审查请求前,允许对原始披露内容作出自愿性修改,包括扩大权利要求范围的修改;在实践中,该日期即确定了后续可主张的最宽泛的权利要求范围。
在审查阶段已披露但未要求保护的发明,除非其限制了现有权利要求,否则通常不得在后续阶段引入;在审查过程中,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可起到澄清或限缩作用,但不得用于扩大其保护范围。
保护.
申请人应在提出审查请求前提交其最宽泛且可维护的权利要求组,同时保留有依据的权利要求类别及具有商业相关性的替代权利要求。若已提出审查请求,则分案申请不得主张母案权利要求中未包含的权利要求范围。
分案申请与备选权利要求组
分案申请通常可在初审阶段结束前提出,但尽早提交往往更为适宜。分案申请必须引用母案申请,其内容须限于母案申请的公开范围,并符合母案申请审查请求中所确定的最宽泛的权利要求范围。
应当删除而非重复母案主题内容。在收到“缺乏统一性”异议,或当不同的实施方式或权利要求策略需要分别进行审查时,进行分案处理是有益的。
BRPTO 在同一申请中也可接备选性权利要求组,尽管目前尚无专门法规对此作出规定。可将这些权利要求组分别列为“主权利要求”、“第一辅助权利要求”,以及若确有必要,则列为“第二辅助权利要求”。
每一项内容均应完整、逐层收窄,并附有简明说明。
修正与支持。若审慎使用,此类修正与支持可在无需再次发出局方文书的情况下提供备选方案,但其范围不得超过审查请求日所确立的最宽泛范围。
最精简的路径是依次采取以下步骤:将申请文件调整为符合巴西法律规范;确立最广泛的可主张权利范围;合理安排审查请求的提交时间,以充分利用境外检索结果。
如有必要,可在审查开始前选择加速审查路径;对初步审查意见作出回应,假定后续可能获得授权;并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备选方案预留分案申请或替代权利要求组。核心目标是获得可执行的巴西专利,而非单纯追求速度。
核心要点
l ·PPH 通常是最高效的途径
l 仔细审核时间检查请求。·
l 使用 BRPTO 的两部分索赔格式。